2009年12月26日,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印發(fā)了關于調整《車輛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》技術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。全文如下:
關于調整《車輛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》技術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
工信部產業(yè)[2009]716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工業(yè)和信息化主管部門,有關中央企業(yè)、檢測機構:
為進一步完善車輛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管理,提高《車輛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審查工作的規(guī)范性和科學性,經研究,我部決定對《公告》汽車產品有關技術要求進行適當調整。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有關技術要求的調整
自2010年7月1日起,申報《公告》的汽車新產品應符合《汽車產品強制性標準檢驗項目及依據(jù)標準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,見附件1)的要求;申報產品擴展和產品變更的,擴展和變更涉及的檢驗項目也應符合標準的要求。我部指定的中介機構(以下簡稱中介機構)應按照《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》(見附件2)和《汽車產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》(見附件3)的要求,嚴格進行檢驗方案和產品的技術審查,并按照要求向我部指定的檢測機構(以下簡稱檢測機構)下達檢驗方案。
二、有關工作要求
各省級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轄區(qū)內有關企業(yè),做好宣傳貫徹工作。對實施中出現(xiàn)的情況和問題,要及時上報我部。有關企業(yè)應按照調整后的技術要求,及時調整產品設計,提高產品技術水平,加強對產品生產一致性的監(jiān)督管理,確保所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。
檢測機構應加強《公告》產品檢驗能力的建設,盡快補充和完善相關檢驗設備,并按照中介機構確定的檢驗方案進行強制性檢驗項目檢驗。現(xiàn)有國家級檢測機構經核定的檢驗能力見《國家級檢測機構汽車強制性檢驗項目檢驗能力匯總表》(見附件4),企業(yè)可選擇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驗。
中介機構要盡快升級完善公告管理系統(tǒng),做好調整后產品申報的準備工作,并組織好對企業(yè)的培訓。
附件:1.汽車產品強制性標準檢驗項目及依據(jù)標準
2.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
3.汽車產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
4.國家級檢測機構汽車強制性檢驗項目檢驗能力匯總表
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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